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中华教育改进社,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 Improving Institute),原创建于1921年12月23日,2011年12月23日恢复重建。
第二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是由有志改进中国教育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机构。
第三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的宗旨:调查教育实况,研究教育学术,力谋教育改进。
第四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恢复重建力图继承中华教育改进社先辈的精神,追求好的教育,以专业的力量推进教育向科学、理性、自主、平等、人性化方向完善。
第五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总部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社业务范围:
(一)联络国内外教育学术机构,整合教育资源,组成专业学术团队,为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规划、决策、咨询服务;为学校品质提升和师生成长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二)在实地调查和信息搜集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国内教育改进经验,提升教育改进理论。
(三)建立教育改进试点,理论联系实际,推动教育改进经验的实践转化。
(四)培训教育改进实践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志愿者及其他教育、教学人员。
(五)组织教育专题研究,发表或出版研究报告,促进教育理论完善。
(六)组织教育评价活动,发布专业的教育改进评价报告。
(七)发展同国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社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教育改进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教育改进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七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竭诚欢迎一切有志改进中国教育的人士加盟。
加入本社可以有社员或社员单位两种形式,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单位、机构、组织或部门,均可以社员单位名义加入。
第八条 凡认同本社宗旨,愿意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交申请的个人与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登记成为中华教育改进社社员或社员单位;
由秘书处办理入社登记。
第九条 社员单位负责人为本社单位理事,社员单位同时必须申报教育领域相关的社员五名以上。
第十条 社员与社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本社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社的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对本社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社的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与社员单位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参与教育改进活动;
(二)关心本社工作,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社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本社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退社:
(一)个人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秘书处,并通告理事会;
(二)社员单位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秘书处;
(三)社员单位连续一年不参与本社活动、不交纳年费视为自动退出;
(四)社员或社员单位退社后,不得再以本社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员或社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认定属实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社员和各社员单位推选产生。
社内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理事会议决之事项,组织相关专门机构执行。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 依据程序选举、罢免本社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议决本社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与会社员代表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单位当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原理事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人理事需调整或增补,由理事会成员提出,由理事会议决;五名或五名以上社员可以推荐增补一名理事(当届内每名社员只有一次推荐机会),由理事会议决,被推荐理事负责联络推荐社员的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和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经理事会通过方可生效;
(四) 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五) 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组织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社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 准备理事会工作报告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
(十一)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形式召开,或者部分理事以网络、电话参会方式出席会议。理事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员代表参加;或者由社员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参加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参会理事多数表决通过时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立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参加,负责本社日常事务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度认同本社宗旨;
(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并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社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经费来源:
(一) 社员社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社收取社员费。收取社员费标准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理事会议须公布本社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过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人员的劳务依据实际从事的工作量计算,所聘专家依据专家的工作量发给专家劳务费。
第三十三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自行解散,或因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社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仍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长会议。
本章程自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