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教育改进社恢复重建座谈会在京举行
2012-03-05 15:11:27 来源:中华教育改进社 评论:0
12月23日,中华教育改进社恢复重建座谈会在京举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微博)等高校教育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以及媒体代表共计40余人出席会议并针对中华教育改进社章程(征求意见草稿)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了诸多建议。
中华教育改进社建立于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当前中国教育发展现状与民众对教育的需求尚有较大差距,为了组织专业的力量推进教育完善,致力于把教育办得更好,有志改进教育的同仁共同发起恢复重建中华教育改进社。计划开展地方政府教育决策咨询、学校历史文化提炼和发展规划制订、教育评估、教师及教育人员培训、实验学校建设、教育改进奖评选等系列改进活动,提升学校和区域教育品质。
中华教育改进社章程(征求意见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中华教育改进社,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 IMPROVING INSTITUTE),原创建于1921年12月23日,2011年12月23日恢复重建。
第二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由有志改进中国教育的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机构。
第三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的宗旨是:继承中华教育改进社先辈的遗志,追求好的教育,调查教育实况,研究教育学术,力谋教育改进,以专业的力量推进教育向科学、理性、自主、平等、人性化方向完善。
第四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联络国内外教育学术资源,组成学术团队,为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规划、决策、咨询服务;为学校品质提升和师生成长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二)在调查和信息搜集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国内教育改进经验,评选教育改进奖,并通过适当形式推广教育改进措施。
(三)建立教育改进实验学校或实验区,培训教师及其他教育教学人员。
(四)组织教育专题研究,发表或出版研究报告,促进教育完善。
(五)组织教育评价活动,发布专业的教育评价报告。
(六)发展同国际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行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教育改进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教育改进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社员与理事单位
第六条 中华教育改进社竭诚欢迎一切有志完善中国教育的志士加盟,为中国教育办得更好而努力。加入本社可以有社员或理事单位两种形式,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或组织,可以理事单位名义加入。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的个人与单位必须认同本社宗旨,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交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登记成为中华教育改进社社员或理事单位,由秘书处办理入社登记,并颁发社员或理事单位证书。
第八条 理事单位负责人为本社当然理事,同时必须申报社员5名以上;5名或5名以上社员可以推荐一名理事,被推荐理事负责联络推荐社员的活动。
第九条社员与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社就行业和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社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社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社的自由。
第十条社员与理事单位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与教育改进活动;
(二)关心本社工作,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社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社费;
第十一条社员或理事单位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秘书处,交回相关证书。社员或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参与本社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不得再以本社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社员或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社员和各理事单位推选产生。社内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设理事长;理事会议决的事,组织相关的专门机构执行。同时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负责筹集教育改进活动资源。理事会与董事会章程另文订定。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 依据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罢免本社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议决定本社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原理事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和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竟理事会通过方可生效;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组织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社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直接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度认同本社宗旨;
(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并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社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社的经费来源:
(一) 社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社收取社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过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的财务审计。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人员的劳务依据实际从事的工作量计算,所聘专家依据专家的工作量发给专家劳务费。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社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自行解散,或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社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仍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常务理事会。本章程(草案)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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